徐辉:“微中心”建设要遵循五大发展规律
发表时间:2017/06/02 15:55:36    阅读:598

  “微中心”这个提法有其时代背景和时代特色。中国城镇化从大开发大建设时期逐步走向了精细化和精明增长时期。在这样的时代潮流下,提出符合中国特色的城镇化模式,有利于规划建设实践部门找到切入点和重点。中国当前城镇化水平接近60%,城镇化速度已经由高速变成中高速或者中速,甚至我们判读到2020年左右可能变为中缓速,开发建设的规模、尺度也随之调整。所以“微中心”概念可能是一种新的理念。浙江的特色小镇和“微中心”有类似之处,是符合浙江经济转型需求的一种提法,有其地域性。京津冀地区的城镇化相对浙江来说滞后一些,河北要转型升级,天津要能级提升,北京是功能疏解,在这样的大格局下,“微中心”成为适应于一系列调整动作的结合点。“微中心”的内涵应该很丰富,它的载体应该有不同的类型,可能是既有的功能区、产业区,通过提升改造植入新的功能、新的平台,来推动这些区域的再发展和品质提升。借鉴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微中心”的建设要遵循几个规律:

  第一,不管“微中心”建设在哪,是什么功能载体,它首先要和区域发挥核心作用的主导城市的发展阶段进行联动。英国的卫星城、法国的新城、东京的业务核都市等,实际上都契合了当时各个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背景,契合不同背景下都市空间重组的需求。“微中心”建设也与所处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北京、天津、河北的城镇化水平不同,工业化路径也有明显区别,应契合京津冀区域差异化特色来引导“微中心”发展,明确其功能定位、规模以及布局。

  第二,“微中心”要承载就业和人口,其功能选择和引导有一定的规律性。观察一些国际城市周边新城的发展路径,比如伦敦,建设了四代卫星城,每代卫星城有其产业发展脉络。最早的第一代和第二代卫星城市,是适应一战后英国再工业化需求,通过工业化的产业聚集来形成小的卫星城,规模不是很大,发展得不是很理想。到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伦敦的全球化步伐加快和国际地位提升,产业结构调整为金融、贸易等服务业,原来的卫星城也很快从发展第二产业调整为服务业。所以,卫星城也好,“微中心”也好,在不同时期应选择不同的方向,应该有清晰的路径,这样才能更快地形成集聚效应,才能和整个区域有更好的契合度和联动效应。现在北京、天津对标的城市,是诸如纽约、伦敦、波士顿、巴黎等国际化大都市,其实是在寻求全球化路径。这些国际化大都市周边地区不仅仅是承接核心城市功能转移的载体,而是有可能直接通过良好的区位条件实现对外联络,一步步跟全球其他城市发生联系。因为这种区域有长期基础设施建设的积累,有各种功能的植入,系统比较完善,所以有能力很快对接上区域的和全球的资源,从而选择一种合理的聚集方式,而不是简简单单的中心城市转移什么就承接什么的概念。当然我们也知道,京津冀区域内部的落差巨大,不太可能像一些西方城市一样扁平化地承接更多的功能,“微中心”建设要遵循落差和现实性,契合区域自身特点,应该适度集中、高效,成为引导区域发展的增长级。京津冀是一个一亿人口的城市群,北京的功能向外疏解转移,只是这个区域的发展动力之一,区域发展中还有很多别的动力,天津的国际港口、航运、物流体系也是产业发展的动力,唐山、沧州、石家庄也有各自的工业化路径。“微中心”的建设,要促进各种力的契合、融合和交流,对整个区域的功能体系构建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微中心”布局应更多地依托轨道交通网。投资建设有一个回报期,没有3-5年,甚至十年八年,不可能形成一个聚集的地方,所以应该以线串点形成联动发展的局面,推动城镇体系的优化。一个大区的组织,有圈层结构,但圈层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和不同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区域治理模式等相关。从国外经验来看,伦敦、巴黎30公里的圈层很关键,城市设施的外延和一些重大功能的构建,在这个区域范围容易形成互动关系。在东京,这个圈层的范围更大一点,是60公里,这与当时轨道交通网的形成有关。当然,也有像纽约这样的超大半径扩展模式,其圈层可能是在120公里尺度,交通不是通过高铁或高速公路,而是通过直升飞机或商务飞机,这个模式在现阶段中国不能实现。

  第四,“微中心”可以新建,也可以依托既有城镇。京津冀有天津滨海新区这样的平台,既是自贸区,又是国家级新区,在承接各种功能方面有优势。北京周边也有不少平台。在不同尺度和圈层的城镇都有承接各种功能的可能性,从而成长为“微中心”。如果新建“微中心”,应该坚持高标准,点不宜太多,而是要针对某一类型的功能,有方向性、有目的性、自上而下地推动建设,要有精品特色,按照绿色城市、生态城市、森林城市、智慧城市等标准来建设。

  最后,“微中心”建设应该形成一些政策和制度的保障。虽说我们要倡导市场选择和市场机制,但京津冀的行政架构复杂,需要一些特殊的政策层面的引导,来推动一些功能疏解与集聚。在一些地方法规特别是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面,应该给予专项的引导。比如日本的工业转移、办公空间转移、居住空间的转移都对应着相关的法律体系,有工业转移办法、办公空间调整的税收办法等,这些特殊的政策能够促进一些特殊功能的发展。在开发建设模式方面,倡导PPP等社会融资模式,为“微中心”的合理分布提供一个比较好的支撑,同时解决政府债务负担比较重的问题。

  (本文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城市规划师徐辉在“微中心”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根据现场速记整理,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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