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思考
发表时间:2018/03/01 00:00:00    阅读:1355

  总部经济是基于企业内部不同功能环节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实现跨区域优化配置资源的一种新经济形态和企业组织方式[1]。总部经济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通过对第一财经公布的《2017中国城市商业魅力排行榜》梳理发现,我国19个一线和新一线城市中有17个出台了总部经济的发展政策,30个二线城市中有20个出台了总部经济发展政策。随着我国国际地位和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以及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群战略深入推进,城市经济在区域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发展总部经济不仅有利于城市资产增值、人才集聚、消费带动、品牌提升、就业扩大、税收增长[2]  [3],而且有利于企业提升知名度、拓展市场空间、获取优质服务。从区域协同发展的视角看,总部经济还有利于发挥高梯度区域的辐射带动力,促进区域整体竞争力的跃升。

  一、对总部经济的再认识

  (一)总部企业的界定

  总部企业是构成总部经济的基本微观单元,也是认识总部经济的基础。传统总部经济模型是基于研发、生产和管理在地域空间上的分离,但是各功能环节在产权结构上却具有高度统一性。而随着信息技术、产权制度、资本市场等对传统企业组织模式的不断渗透与融合,现代企业组织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革,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股权结构多元性和复杂性、分工协同水平进一步提高等成为现代企业组织的普遍特点。因此,今天我们对总部企业的理解也必须立足于现代企业组织框架下重新审视,大规模控股、品牌授权运营、供应链协同等多元化产权结构的现代企业组织模式也应该包含在总部企业的范畴内。

  (二)总部经济具有较强的对外依赖性

  在企业内部价值链上,总部是企业的“指挥控制中心”,承担着战略决策、研发设计、资本经营、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等高附加值、高知识含量的职能环节。John  Holt[4]、贺灿飞[5]等国内学者的实证模型表明,城市政治和经济影响力、营商配套能力、政府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高素质人力资本获取能力等要素对总部型企业区位选择具有重要影响。总部集聚不仅能够共享基础设施、获取上下游关联资源、提高产业协同性等正外部效应,更重要的是,能够便捷地获取研发、金融、法律、推广、信息、人力资源等优质的生产性服务资源。同时,必须认识到不同类型的总部企业对外依赖性存在差异,比如传媒类总部和高技术类总部在对外服务需求上就存在较大差异。认识总部经济的对外依赖性和不同类型总部对外依赖的差异性,有利于地方政府制定更精细化的总部经济引导政策和配套更具针对性的产业服务,引导总部经济特色化发展。

  (三)总部经济具有层次性

  站在地理经济学的视角看,总部经济是企业总部在特定地理区位上的集聚而形成的特殊经济形态。总部形态上,可以分为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等多种层次,以及金融总部、高技术总部、文创总部等不同行业类型和行政总部、营销总部、研发总部等不同职能类型。由于生产要素和产品服务的不完全流动性,形成了兼具不同规模等级和特色产业功能的城市体系,且处于高梯度(层次)的城市往往具有更高级的产业形态、更完善的功能配套、更广阔的服务范围。总部经济作为依附于城市而形成的特殊经济,不同形态的企业总部对城市功能要求和配套服务存在差异,这为总部经济在多样化城市体系下的合理分工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总部经济集聚与转移规律

  总部经济在多层次城市系统中首先表现为从低梯度城市向高梯度城市转移和集聚,发展到一定程度又表现由高梯度城市向周边城市延伸和辐射。前后过程以市场的自主选择为主,但政府的鼓励与扶持也是必不可少的推动力量。就我国而言,总部经济的发展主要处于向直辖市、省会城市、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城市群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等高梯度城市转移和集聚阶段,北京、上海、深圳等极少数高梯度城市处于前后两个阶段的过渡期,但是总体上当前总部经济的集聚效应远大于其延伸和辐射效应。另一方面,总部经济作为极化经济的一种特殊经济形态,发展的过程必然会加剧区域之间的不平衡性[6],尤其是目前一二线等高梯度城市竞相出台总部经济政策的背景下,对中小城市总部资源的“虹吸效应”更加明显,这种不平衡性必须由中央部委在宏观层面加以统筹,在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动不同梯度城市协调发展。

  二、新时代发展总部经济的战略意义

  (一)是集聚全球高端企业资源,助推国际化创新城市建设的必然选择。

  创新城市是指主要依靠科技、知识、人才、文化、体制等创新要素驱动发展的城市[7]。创新城市的发展离不开高端要素集聚。改革开放40年,以北京、上海、深圳等为首的大城市在城市转型和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是立足国际视角来看,与纽约、伦敦、东京等国际顶尖创新城市相比较,世界影响力、城市创新力等方面的差距依然巨大。据全球创新数据机构2thinknow最新发布的2016-2017年度城市创新指数,伦敦、纽约、东京分别位列创新城市前三甲,而我国排名最高的北京仅排在全球第30名。

  城市竞争是国家竞争的主力,城市建设尤其是创新城市建设离不开高端、优质企业资源的导入。而总部企业作为企业群体中的骨干,是创新基因和创新要素密集,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经济控制力、品牌影响力、辐射带动力的经济单元。因此,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尤其是集聚世界500强、全球独角兽等跨国型总部企业,有利于加快提升北京、上海、深圳等国际性大城市的国际品牌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经济控制力,加速集聚全球高端企业资源,构建适应全球化竞争和新时代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是发挥核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世界级城市群建设的重要抓手。

  自“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城市群战略,时至今日,我国陆续批复了20个城市群的建设规划,城市群已经成为推动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载体,但是相对于北美五大湖城市群、日本太平洋沿岸城市群、英国伦敦城市群等世界知名城市群,我国城市群不论是在核心城市的首位度、区域一体化水平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十分突出,城市群内部互相资源争夺、产业重合度高等现象十分普遍,我国城市群建设任重道远。

  建好城市群,关键是要看能不能发挥核心城市在区域转型升级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核心城市在城市群的首位度,弱化虹吸效应和磁铁效应。相对核心城市,周边中小城市具有在劳动力、土地等资源要素上的相对成本优势,而核心城市又具有中小城市稀缺的人才、资本、科研、法律、咨询等高端要素资源。总部经济恰好能够实现二者的互补,通过“总部+分支”、“总部+基地”等组织形式充分调动城市群体系内不同层级的资源要素,强化核心城市的经济首位度,推动城市群结构形态更加高级,产业分工更加细化,产业合作更加紧密,供应链体系更加完善高效,同时也能为处于经济低梯度区域的城市带来更多就业,形成共享共赢的良好发展局面。

  (三)是支持“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加快企业国际化步伐的现实需要。

  “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国家战略的重大创新,需要各类经济主体尤其是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大型企业的积极参与。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6年GDP达到11.46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比重14.84%,但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能力和国际化水平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来自商务委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分别为1961.5亿美元、13573.9亿美元,仅相当于美国的65.6%、21.2%。

  因此,培养能够适应国际市场规则和具有国际投资运营能力的全球型企业成为了支援“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一环。总部经济具有跨区域配置和调动资源的特性,借助“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性契机,加快培养有能力有潜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利用总部形式参与对外投资、并购和控股,同时保证企业研发、投资、战略等高附加值环节留在国内,既能利用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助力企业跳跃成长,又能借助发展中国家的低要素成本优势实现资源的跨区域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化解产能过剩、提升创新能力、降低要素成本,助推企业组织变革和国际化进程。

  三、我国总部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总部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科学性和动态调整性。

  从统一性看,我国不同城市总部认定标准差异性较大(表1),比如北京侧重于对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的双向考量、上海侧重于对母公司资本实力和在上海当地注册资本的考量、深圳侧重于形成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财政税收的考量、杭州侧重于总部外地的下属公司对杭州税收贡献的考量,等等。在我国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既不利于中央主管部门宏观层面把握总部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也不利于有针对性地对地方总部经济发展进行有效引导和扶持。从科学性看,目前总部认定方法均从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形成财税、分(子)公司数量、是否为上市公司等传统的评价指标,追求企业“大而美”,而研发创新、市场占有率、供应链控制、品牌影响力等现代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指标均未纳入,且目前仅杭州、成都等部分城市的总部经济政策针对了不同行业的总部特点制定了差异化认定标准,大部分城市的认定标准依然没有达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从动态调整性看,企业变化和成长很快,城市也在不断转型之中,目前很多城市的总部认定标准5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没有变化过,比如杭州的总部经济政策依然沿用2010年发布的文件、无锡市沿用的是2012年制定的文件等等。这既不利于总部经济发展活力的长期保持,也不利于总部要素更合理地在不同区域配置和流动。

  表1 我国不同城市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差异(部分)

序号

地区

政策文件

认定标准

1

北京

《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4 号)

(一)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 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

(二)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

(三)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总部企业。

2

上海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

深圳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2017年发布)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4

杭州

《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杭政办〔2010〕10号)

(一)企业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统一汇总纳税,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企业主营产业、产品必须符合当年度《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文化创意产业类不低于15%;

(四)在杭州市以外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在杭州市区以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3家。

5

成都

《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成办发〔2013〕60号)

(一 )境内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排名前10位的行业细分龙头企业或投资10亿元及以上,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其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年缴税总额成都市留成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

(二 )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国际排名前2O位的行业细分龙头企业或投资 5000万美元及以上,其在本 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⒛00万美元,年缴税总额成都市留成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

(三 )其他经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为总部项目的新引进项目。

6

武汉

《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武政规〔2016〕29号)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100强企业;

(二)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区域性管理总部;

(三)国内行业排名前5位的龙头企业;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五)前3年年度平均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六)在全市及更大范围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全国性后台服务中心、结算中心和备份中心等;

(七)符合武汉产业发展导向,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领军企业等。

  (二)总部经济政策缺乏前瞻性、与城市定位的匹配性和跨区域统筹性。

  从前瞻性看,目前各个城市总部经济政策非常侧重如何吸引其他城市的总部企业,比如制定高额的落户奖励、租金补贴奖励、物业购置奖励等政策举措,而没有对本土具有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纳入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加以引导和扶持,也没有对现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未来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经济行为加以预警和防范。从与城市定位的匹配性看,随着我国城市化深入推进,不同城市间的分工协作更加突出,总部经济服务服从于城市经济发展,总部经济政策也应当与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高度的匹配性,而现在很多城市的总部经济政策缺少针对匹配性的具体举措,最明显的就是总部认定标准不够精细,难以有效地引导和筛选符合城市定位方向的总部集聚。从跨区域统筹性看,未来城市之间竞争必将演变为城市群之间的竞争,而城市群的形成需要大中小城市之间协同合作和共建共享,而目前各个城市群板块内部总部经济政策相互孤立,缺乏收益共享机制,目前表现最明显的是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以上海、深圳等为核心的城市对周边中小城市各类总部资源的“虹吸效应”十分显著,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总部资源的不良竞争。

  (三)总部经济的实体化运作能力和国际化经营水平有待提升。

  从实体化运作能力看,北京、上海、深圳等高梯度区域越来越多的总部企业将研发、结算、销售、采购等部分实体性职能部门从总部分离出去,总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空壳化、文职化、行政化倾向,实体性经营业务不断减少,以北京西城区某总部企业为例,其总部大厦占地10万平方米,市值几百亿,而其纳税规模仅相当于本土注册和经营的一般性中小企业,同时很多高管的所得税也不在北京缴纳。从国际化经营水平看,我国总部经济全球品牌领导力、全球市场占有率、全球市场开拓力等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巨大,2016年我国进入世界500强榜单的公司达到109家,位居世界第二,但从行业类型来看,主要还是集中在能源、银行、工程建筑等传统领域,高新技术、核心元器件、生物医药等高附加值领域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较大,近几年以央企为主的总部企业对外投资的失败教训充分暴露了我国具有全球化经营能力的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才严重不足的现实窘境,与此同时,2016年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显示我国拥有的国际品牌仅占36席,而美国占227席,具体排名中,前100名中国仅占8席,剩下的92席均集中在美、日、德、英等发达国家。

  (四)总部经济集聚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理念亟待转变。

  在规划理念上,目前各个城市对总部集聚区的认识等同于传统的商务中心区,传统的商务中心区突出金融、贸易、服务、展览、咨询等功能,而总部集聚区突出金融、资管、政务、法务、咨询、战略、创新等功能,同时总部集聚区作为高素质人才集聚地,更加强调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而现阶段很多城市规划的总部集聚区高楼耸立、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天际线难见、职住不平衡、夜晚“空洞化”等问题十分突出。在开发建设上,当前各地总部集聚区开发建设还是注重土地和空间的前期开发,为了平衡开发成本往往具有较高的居住配比,房产化倾向比较严重,盈利模式还是房产租售的单一模式,房价水平也远高于周边区域,追求短平快和资金快速回笼,尚未形成公共事业、产业服务、投资收益和地产租售等多元化盈利的格局,中后期运营、配套服务保障、资本化运作等亟待提升。同时,规划和建设理念滞后又进一步导致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的难度大大增加,最典型的就是由职住不平衡带来的“钟摆式”交通拥堵以及就职人员密集集中在总部集聚区周边村镇或老旧小区带来的治安问题和环境问题。

  (五)总部企业异地纳税缺乏有效监管。

  总部企业具有跨行政区划布局的突出特点,然而我国税法体制的滞后性,也因此导致了地方的利益冲突。总部企业异地纳税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各城市考虑自身利益干扰企业税收关系迁移而导致的总部注册地和纳税地相分离。另一种是总部注册地和纳税地一致,但是由于总部所在地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税率、优惠政策不同,总部企业通过内部抵扣、汇总核算等方式实现税收转移[8]。其中,后一种是主要模式。从总部企业角度看,异地纳税能够充分利用不同城市财税、产业等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降低综合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但站在地方政府角度,异地纳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管辖权和税法的严肃性,既加大了税务机关对总部企业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又会造成不同区域间的恶性税收竞争,对地方税收增长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不利影响。

  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十九大报告之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了社会各界研究的重点。总部经济对我国城市经济转型、城市群建设、国际化战略等方面意义重大,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突破:

  (一)标准化思维:构建统一的总部经济认定标准。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建立由商务部或国家统计局主导的,地方政府统一申报的总部认定管理体制和总部企业调查统计制度,便于中央部门从宏观层面对地方总部经济发展进行有效管理。二是科学划定总部类型,总部类型划分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前最新版本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版(GB/T  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目前最新版本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6版。)等相关行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将总部类型细分到行业中类,同时与城市规模等级标准保持必要的匹配性,以形成既能便于中央主管部门进行精细化管理,又能满足不同城市发展需求的总部企业标准化分类体系。三是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总部认定评价标准,在现有企业规模、营业收入、子(分)公司数量、是否为上市公司等传统指标基础上,进一步将企业研发支出、人员结构、市场占有率、产品利润率、品牌影响力等体现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指标一并纳入,广泛征求地方相关部门、协会、学者、专家的意见建议,构建多维度的精细化指标评价体系,并且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变化适时地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备性思维:构建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

  地方政府是总部政策的制定者和发展总部经济的主导者,其政策设计一定要系统全面、完备兼容。一是加大总部经济政策的扶持范围和力度,进一步将具有独一无二的专利、良好的商业模式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纳入政策范围,同时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扶持力度,比如根据地方财力和发展需求可增加装修资助、人才公寓、国际发明专利资助等相关配套扶持政策。二是突出总部经济政策的针对性,要根据当地产业基础和功能定位,按照总部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和综合实力等级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总部经济政策,比如以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为主导产业的城市,在制定总部经济政策时要针对主导产业总部进行大比重的倾斜。三是将企业实体化运作能力的监管纳入政策体系,地方政府可从纳税规模、税收结构、对外投资等多个维度研究制定总部企业实体化运作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分数低于一定水平的总部企业要加强审查,如果总部企业实体化运作能力评价持续多年低于底线水平,取消其相关补贴和优惠。

  (三)管控思维:加强对总部集聚区的管控和引导。

  随着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未来会形成更多的总部集聚区,对总部集聚区的管控和引导必须更加重视。一是加强规划管控,发挥规划的指挥棒作用,围绕城市定位和产业基础,加强地方政府对总部集聚区的前瞻性研究,强化规划的约束效力,积极引导与城市定位匹配性较高的总部企业集聚发展,同时有针对性地配套发展有关功能性产业,比如生态类总部企业集聚区,除了共性的商务、法务、政务等功能性配套外,还要适当发展碳交易、生态资产交易等生态类总部企业的特色配套。二是加强开发监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理念,从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化率、产业用地比等各类规划技术指标对总部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加以约束和控制,打造宜居宜业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同时也要加强对营运阶段的监管,避免形成楼宇经济和房地产经济,真正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和绿色创新发展。

  (四)共享思维:探索建立总部经济的跨区域共享机制。

  一是强化税法严肃性,税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总部经济异地纳税行为研究并出台相关具体应对举措,同时建立全国不同城市总部企业税收信息共享渠道,强化纳税行为监管,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市场公平正义。二是发挥总部经济辐射带动作用,鼓励高梯度城市的总部企业采用“总部+分支”、“研发+基地”、“母公司+子公司”等管理组织形式积极向周边区域拓展和布局,探索总部经济跨区域布局的税收分成机制,提高总部经济跨区域一体化分工协作水平,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发展。三是破除各类要素壁垒,以城市群建设为契机,加快破除土地利用、人才流动、社会保障、商务争议等各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资质互认、资源共享、信用信息系统互认互联,降低制度性的隐形成本,促进区域一体化进程。

  (五)法治思维:打造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是强化干部队伍、特别是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意识,公务员队伍作决策和办事情时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执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行政管理内容公开透明,提高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能力。二是打造总部经济的良好营商环境,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理清税收、审批、行政管理等各部门的权责范围,解决好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建立职责清晰、统一高效的商务管理体制,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对总部经济招商、投资、监管等各环节的法治环境进行全程优化,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亲商、富商、安商环境。三是加强总部经济的地方监管,强化对总部企业生产资质、财务审计、税收等方面的监管,尤其是涉及海外投资的总部企业,要着重加强对企业家、高管等高层管理者的有效监管,坚决遏制可能出现的通过跨境渠道洗钱、做空和转移国内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国际化思维:提高总部经济跨国经营和运作水平。

  一是鼓励总部企业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联合等方式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品牌等关键要素,同时通过低息贷款、税收减免、放松外汇管制等举措引导总部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二是鼓励跨境金融创新,鼓励金融集团综合利用银行、证券、信托、租赁、基金、期货等多种金融工具合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支持总部企业海外投资。三是要提高国际化经营的便利化程度,这几年总部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要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进一步简化总部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核准流程,提高审批审核效率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四是加强国际性平台建设,围绕拓展海外市场、引进先进工艺、获取海外高级人才、加快对外合作与交流等主要方面加快相关国际性平台建设,提升我国总部企业对接和获取国际资源的能力,提升全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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