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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而不能倒”看金融经营模式

添加时间:2010/05/20作者:来源:《证券时报》

    金融危机期间,由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引发的一连串问题,困扰和阻碍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经济的稳步复苏。“大而不能倒”是效率至上、放松管制、无限扩张、过度投机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也存在着“大而不能倒”的隐患,混业经营作为金融经营模式的创新,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须要完善的金融市场制度为依托,以避免多元化经营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危机期间,由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引发的一连串问题,困扰和阻碍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经济的稳步复苏,如何解决“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已成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


  “大而不能倒”是效率至上、放松管制、无限扩张、过度投机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救助,虽延缓了金融、经济形势的恶化,却造成了广大纳税人的经济损失,破坏了自由市场公平竞争的自然法则,助长了金融机构贪婪与不负责任的投机行为。


  对市场隐患应防微杜渐


  中国存在着“大而不能倒”的隐患。入世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我们在探索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上迈出了大而快的步伐,先后建立了不少金融控股集团。一些集团在做大资产规模、扩大业务范围的同时,未能相应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而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特别是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与金融综合监管的不到位,使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日渐积聚的风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与遏制。在金融市场规模日益庞大,体系日益复杂的今天,“大而不能倒”的影响与危害与市场发展初期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一旦风险集中大规模爆发,对中国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的破坏力将难以估量,其危害程度甚至可能比美英等国还要严重。因为与这些国家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处于发育成长期的中国金融市场更为脆弱,更为刚性,面对数量不断增加且业务关联日益紧密的大型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在缺乏有效风险隔离与严格风险监控的情况下,市场缺乏足够的弹性与空间缓冲与释放金融风险带来的压力与冲击,个别机构的经营风险很可能会迅速传递、蔓延到其他机构、行业、领域中去,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大型金融机构普遍国有化的特点,又决定了政府救助的必然性与全面性,由此将会产生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对此,我们不能不及早防范,以免重蹈美国亡羊补牢之覆辙。


  金融经营模式的选择应更审慎


  “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重回“分业经营”,还是继续推进“混业经营”的再思考。


  选择何种金融经营模式,取决于中国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金融机构的自身条件与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时期,既有应对国际竞争,提升整体金融发展水平的外在压力;又有市场发育不成熟,金融风险难以防控的内在约束。为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我们应积极规范、有进有退,以“分业经营”为主,适度、审慎推进“混业经营”。


  对公司治理规范、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金融控股集团,应继续鼓励其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带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对公司治理存在许多问题,风险隐患大的金融控股集团,应通过分拆或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化整为零;对产融一体化金融控股集团,应给予必要的发展限制,防止产业资本控股金融资本带来的消极影响与不良后果。


  金融制度建设应与创新协调并进


  金融创新具有提高市场效率与放大市场风险的双重作用。混业经营作为金融经营模式的创新,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须有相应完善的金融市场制度为依托,以避免多元化综合经营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当前,我们至少需要从几个方面完善金融市场制度:一是补充、完善有关金融控股集团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大型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现全面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与法律保障。二是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应在保持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增设金融综合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控股集团,实现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互补。三是建立、健全包括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确保破产金融机构能及时退出市场,尽早阻断风险传导,遏制风险扩散,锁定金融损失,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在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列》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如何确保存款人、投保人、信托人、债权人等的合法经济权益不受损害,确保不产生社会信用与信任危机;还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与执行成本的经济性。


  减少金融机构对国家保障的依赖


  金融机构的普遍国有性质决定了政府既是国有金融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其经营管理者,由此形成了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对国家保障的天然依赖性,也使得政府对国有金融企业的干预和保护成为一种常态。在市场机制日益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的过度干预和过多保护,不仅无助于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还将使其丧失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并诱发制度与道德风险。
  防范“大而不能倒”,必须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与减少其对国家保障的依赖上下功夫,其中规范政府行为是关键。应在扶持国有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逐步减少政府对金融企业的政策倾斜与政策优惠,避免政府对国有金融企业的干预和保护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